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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境外赌博平台“洗钱”12亿9名“两卡”犯罪分子在四川南充领刑

    发布日期:2023-03-12 03:49    点击次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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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金额1.2亿元的“两卡”活动犯罪,王甲(文中人名均系化名)等9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罚金不等刑罚。

    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甲通过一博彩QQ群与“拉登”、“小小三”等人取得联系,约定为赌博平台走账,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平台结算资金,按照转账流水总额的千分之四获得提成。随后王甲联系被告人王乙等人,约定按照转账总额的千分之三给予提成。

    因需要收转的资金量太大,王甲便要求王乙在四川省古蔺县寻找可靠的社会朋友,发展为下线,帮助其收转钱,随后王乙找到被告人雷某,约定雷某每天帮助王甲团伙收转钱8小时,便给雷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300元工资。雷某随后以每天工作8小时结算300元工资的条件招募了王丙(未到案)、谢某(未到案)夫妇,以每工作8小时结算250元工资招募了被告人钟某、廖某(另案处理)夫妇,以每工作8小时结算150元工资招募了被告人胡某,以每工作8小时结算150元工资招募了何某(另案处理)。

    2020年10月左右,随着每天需要收转的资金量增大,王甲发展了被告人赢某、何某、夏某等人为下线,约定给赢某等人按转账总额流水的千分之三作为报酬。何某又发展刘某(未到案)和被告人向某为下线,向某按照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一点五提成。该团伙作案至2020年12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捣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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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四川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王甲团伙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共计总流入净额126175238.09元,共计总流出净额126091079.56元。王甲团伙获取提成共计约50.44万元,其中王甲个人获取提成人民币约15.51万元,王乙、雷某共同获取提成约18.52万元,王乙个人获利约12万元,雷某个人获利约3万元;钟某获利约4000元;胡某获利约4000元;夏某获取提成约3.67万元;赢某获取提成约7.88万元;何某获取提成约2.41万元;向某获取提成约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等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甲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乙等8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并判决王甲等9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五十余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