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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男子偷渡缅甸被逮捕起诉
发布日期:2023-03-11 16:44 点击次数:18811月17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起诉书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男子韩某伙同另外两人
偷越国界被公安机关抓获起诉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共谋后一同从咸阳出发,经昆明、临沧等地于同月18日到达镇康县**镇后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4月11日,李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韩某某口岸入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