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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浦公安敦促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回国自首通告(二)
发布日期:2023-08-12 05:02 点击次数:146因受境外疫情影响,福建漳浦县目前仍有大量人员滞留缅北,无法按照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敦促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回国自首的通告》要求的期限内回国投案自首。根据当前境内外疫情防控形势,现通告如下:
一、目前仍非法滞留缅北的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回国投案自首的,可以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本通告所指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或偷越国(边)境的;
(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三)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通讯工具的;
(四)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五)实施跨境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提供滞留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查证属实的;
(五)帮助劝返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敦促违法犯罪人员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漳浦县人民法院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漳浦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