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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境之外(马来西亚)一番隐秘的资金操作正在进行…
发布日期:2023-09-17 21:30 点击次数:167用11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虚拟币又将购买的虚拟币进行变现用于挥霍为什么要大费周章进行这样一番操作这笔钱的来源隐藏着什么秘密……10月19日,罗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二审宣判,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害人李京(化名)来到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感谢检察官帮他追回了70余万元的被骗款。
跨境操作:利用虚拟币转移赃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2020年2月,李京打算从网上购买些口罩,不料遭遇诈骗,损失73万余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钱到底被谁骗了?还能不能追回?李京每天都生活在煎熬中。对他来说,这笔钱不是小数目。
而在国境之外,一番隐秘的资金操作正在进行。
2020年2月,罗某在马来西亚境内,通过某聊天软件与马来西亚人“太子”取得联系,提出要用人民币购买某虚拟币。“太子”通过中间人陈吴(化名)联系到中国币商刘劲(化名),并达成交易。
罗某借用他人账户向刘劲的银行账户转入了110余万元。随后,在一番操作下,罗某收到了购买的虚拟币,并及时将虚拟币进行变现,用于个人挥霍。
罗某为什么要大费周章进行这样一番操作?因为,购买虚拟币的110余万元钱款是其诈骗所得。罗某打得一手好算盘,希望通过这番操作规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引导侦查:追踪诈骗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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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商请,朱天慧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介入侦查取证,并提出了以资金流向为线索,追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
“侦查人员逐层追查,可是当资金进入刘劲的账户后就再没有动静了。”于是侦查人员对刘劲进行了调查。据刘劲介绍,这笔钱是马来西亚的一名客户购买虚拟币的资金,自己对这笔资金的来源并不清楚。
根据这一线索,侦查人员继续追踪虚拟币的流向,并最终锁定罗某。罗某回国期间,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期间,罗某拒不认罪,称自己是用马币现金购买的虚拟币。针对罗某的辩解,朱天慧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会同侦查人员就虚拟币钱包和区块链安全技术追踪等问题向行业专家咨询。
“经过多方努力,我们联系到了美国区块链安全追踪专家,对方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报告,并在该专家的介绍下,从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这两大国际虚拟币交易所提取了罗某等人虚拟币钱包的所有流水。”据朱天慧介绍,通过上述努力,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条,并解决了涉外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等问题,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和追赃挽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因无法证明罗某和诈骗犯罪之间的关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罗某起诉至法院。
自行补充侦查:查清定罪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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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罗某拒不认罪,一直称自己是用马币现金进行的正常虚拟币交易,并当庭提交了“太子”以及另一名证人的证言。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继续补充侦查。
延期审理后,朱天慧对“太子”的证言进行了认真梳理,发现其证言的虚假性,并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币安交易所的配合,朱天慧联系到了中间人陈吴,证明了其和“太子”合作,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币的事实以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虚拟币交易的事实。
通过视频方式,朱天慧多次与“太子”进行联系,最终争取到“太子”的真实证言,并取得了罗某在交易之前便与其联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虚拟币交易的关键事实。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认为,罗某在诈骗前已准备好人民币资金转移通道,人民币及虚拟币的转移情况均在其掌控之下,并且事后将被骗资金变现后用于个人挥霍,明显对诈骗犯罪知情并参与实施,应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
8月26日,高新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罗某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