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注册
  • 福建明溪一男子不仅取了钱也“取”了刑罚

    发布日期:2021-08-08 17:29    点击次数:190

    福建明溪一男子不仅取了钱也“取”了刑罚

    300 (1).jpg

    “只是想赚点小钱,本以为帮朋友转账走下流水不会有事,没想到为了这点蝇头小利触犯了法律,我很后悔。”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城关司法所受委托对一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严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待在看守所的严某后悔不已地说起他口中“帮朋友转账走流水”的故事。

    离婚独自养小孩,没钱就想走捷径。

    事情的始末还得从2020年初春说起。现年30岁的严某是福建明溪人,疫情期间,他和妻子因为琐事吵架离婚,离婚后两个上学的孩子归他抚养。赋闲在家期间,经济负担沉重的他从网上看到一则刷单办卡兼职的信息,信息里有一条可以“轻松赚钱”的小广告。

    于是,好奇的严某拨打了广告里的号码,一番谈话后,对方告诉他一个“生财之道”,就是帮忙将转给他的钱取出来,再将现金存到另外一张卡中。这样“一进一出”,严某就会获得10%的回报。打个比方:如果取现100万流水,就可以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

    面对诱惑很心动,一伸手便被警抓。

    如此好事,严某心动不已。严某又回想起他的朋友董某曾经也说过类似的事情,便主动找到董某表示想赚这个钱,董某当场允诺了严某。随后,在2020年3月初,严某和董某碰头,期间,严某根据董某的交待,把董某上线的钱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再去把钱取出来给董某。

    “这些钱大概是来路不明的,如果是合法的话,估计也不会用别人的卡了,当时我只想赚点外快,没有多想。”严某当下虽心生怀疑,但面对金钱的诱惑,他却多次帮董某去取钱,一共取了14.99万元。

    2020年9月,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明溪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家庭困难负担重,审前调查有温暖。

    “这个家全靠我儿子支撑,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他这样我死了算了。”严某的父亲在听到到自己儿子犯罪后,十分绝望。

    城关司法所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严某父亲平时在家务农,母亲身体不好在家照顾孙子,妻子离异后离开明溪去了外省再没有联系,两个孩子都在读书。

    看到严某父亲的状况后,城关司法所心理咨询师,给其父亲做了心理咨询,在交谈过程中心理老师采用轻松、互动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引导他正确认识儿子的犯罪事实,同时辅以生动的事例帮助缓解因工作或生活而造成的压力,通过自我心理不断成长,帮助严某的父亲提高情绪管理能力,有效克服负面情绪,走出心理困境,让他积极应对挫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