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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22-02-14 15:31 点击次数:99出售对公账户和自己银行卡用于他人网络诈骗,其实,这也是在犯罪。
近日,陕西省定边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两被告分别获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男子出售自己银行卡获利
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多张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并绑定了新的手机号,后将银行卡出售给台湾人“阿宏”。其出售的银行账户被诈骗团伙用于支付结算,实施诈骗活动。高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
男子出售对公账户获利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隋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天津市工商局注册多家公司,并用自己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在多家银行办理了多个对公账户,而后将自己办理的对公账户原件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王某。其出售的对公账户被诈骗团伙用于支付结算,实施诈骗活动。隋某某获利人民币1300元,
定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高某某明知他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隋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代缴违法所得和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以来定边法院审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也是首例被告人通过出售、贩卖自己开户办理的银行卡帮助他人网络犯罪的案件。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无论购买还是出售银行卡和对公账户都涉嫌违法犯罪,切莫利令智昏,自毁前程。同时,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在鼓励社会创业和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应履行必要的监管和社会责任,进行必要性、合法性的审查。市民一旦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存在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电信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