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宾阳多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起诉
发布日期:2022-05-01 20:14 点击次数: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 2020年10月1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村**队**号,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 2020年10月1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1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1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吴某某、覃某某、黎某乙涉嫌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被告人黎某乙、覃某某、黎某甲、吴某某获悉国家疫情防控的政策,无法通过办理正常手续准许出国,遂商定一起偷渡前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四人通过网上查询获悉,有人于9月24日23时许在宁明县**镇**站带路前往越南,遂于 9月23日乘坐车辆到达宁明县城住宿。24日22时许,四人乘坐车辆到达**镇加油站,随后在他人的带领下偷渡前往越南。25日4时许,四人在越南境内被越南警方抓获。9月30日,越南警方将四人遣返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吴某某、覃某某、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吴某某、覃某某、黎某乙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吴某某、覃某某、黎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