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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黑龙江肇源一男子获刑7个月
发布日期:2022-05-17 13:48 点击次数:194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用自己的姓名办理了4套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并转卖他人(包某另案处理),获利4000元。同时多次收购、倒卖银行卡、手机卡、U盾共计13套,获利3000余元,其中,部分卡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有来得及获利。张某某到案后供述,另案处理的包某、董某在购买银行卡时曾告知张某某通过隐匿邮寄,包装快递、给予回扣等,通过种种迹象,其明知这些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联络他人帮助收购、贩售银行卡。
后经公安机关核查,张某某所售卖的卡中,部分银行卡收入结算金额为2022356元人民币,支出结算金额2021612.6元人民币。其中张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014078元。
案件在肇源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